核心看点:
1. 乌克兰一涉案人员因被控违反电子烟烟油销售规定而被初审法院处以罚款。
2. 罗夫诺州上诉法院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且初审中程序处理存在瑕疵,最终撤销原判。
3. 判决重点强调行政执法中“合理怀疑之外”原则及证据合法性的重要性。
【两个至上2Firsts快讯】据Sud 5月12日报道,乌克兰罗夫诺州上诉法院披露,一起涉及电子烟烟油销售的行政违法案件因证据不足与程序瑕疵被撤销原判。
原案中,一名在里夫内市某商场工作的销售人员被指控违反《乌克兰关于酒精、烟草制品、电子烟烟油及燃料流通管理法》第23条第2款,以及构成《乌克兰行政违法法典》第156条第1款所指的行政违法行为。原审法院裁定该销售人员违规销售用于电子烟的烟油制品,并作出罚款3400格里夫纳的(82美元)裁定。
然而,涉案销售人员代理律师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在复核后指出,原案行政违法报告并未清晰阐述涉案行为的具体违法性质。报告中未提及被告销售的烟油是否违反税收印花标记(即未标明是否缺失或伪造消费税印章),而这是第156条所规制内容的关键构成要素。
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无权擅自改写案件报告所列事实、重新界定行为性质,或自行搜集证据并替代控方角色。否则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关于独立司法机关的要求。换言之,行政违法报告本身不足以构成单独有效的证据,必须辅以其他材料予以佐证,且应经法庭验证无合理疑义。
审理过程中还发现,原审法院未能全面查明事实,对关键情节未予充分调查,违反“全面、客观、公正”审判原则,最终导致事实认定错误。鉴于上述因素,罗夫诺州上诉法院认定原审认定被告构成违法行为的结论缺乏合法证据支持,撤销原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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