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看点:
禁止来源国: 禁售所有含有或宣传为来自中国及被列为“外国敌对势力”的国家所制造的烟油或含烟油的一次性电子烟产品。
刑罚升级: 电子烟相关违法行为由B级轻罪上调为A级轻罪,最高可处更高罚款和更长监禁。
监管范围扩大: 将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油也纳入“电子烟产品”监管范畴。
添加物禁令: 明确禁止含有或混合大麻素、酒精、卡痛、卡瓦、迷幻蘑菇及噻奈普汀等物质的电子烟产品。
针对青少年的营销限制: 继续禁止采用卡通包装、食品外观、名人代言等方式吸引未成年人的电子烟设计。
【两个至上2Firsts原创】近日, 美国得克萨斯州议会对参议院第2024号法案 (S.B. No. 2024),进行了重大修订,该法案涵盖州内电子烟产品的营销、广告、销售及分销法规(背景阅读:美国得州众议院通过SB 2024法案:拟禁售中国产电子烟并限制诱导营销)。
与原有法规相比,新法案不仅扩大了禁止销售的电子烟产品范围,还显著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等级,并首次明确将“中国制造”及“外国敌对势力国家”制造或营销的电子烟产品列入禁售名单。该法案预计将于2025年9月1日起生效。
新旧法案主要区别及新增内容:
- 处罚力度大幅提升:
- 原有法案: 相关违法行为通常被视为B级轻罪。
- 最新法案: 将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等级提升至 A级轻罪,意味着更高的罚款和更长的潜在监禁期。
- “电子烟产品”定义扩展:
- 原有法案: 定义侧重于“包含旨在用于电子烟的尼古丁物质”。
- 最新法案: 明确“电子烟产品”指在电子烟设备中使用时被雾化或蒸发的消耗性液体溶液或其他材料,无论其是否含有尼古丁。这扩大了法规的适用范围,将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油也纳入监管。同时,新法案明确排除了与戒烟无关的处方医疗设备或处方药。
- 新增特定来源国禁令:
- 原有法案: 对产品来源地无明确限制。
- 最新法案: 首次明确禁止销售全部或部分在以下地区制造,或营销宣传为在以下地区制造的电子烟产品(指烟油或含烟油的一次性产品):
- (A) 中国;
- (B) 被美国商务部长根据联邦法规15 C.F.R. Section 791.4指定为外国敌对势力的国家。
- 新增特定添加物质禁令:
- 原有法案: 可能已有对某些物质的限制,但新法案明确列出。
- 最新法案: 禁止销售包含、混合有或营销宣传为包含或混合有任何大麻素、酒精、卡痛叶 (kratom)、卡瓦胡椒 (kava)、迷幻蘑菇、噻奈普汀 (tianeptine) 或这些物质的任何衍生物的电子烟产品。其中,“噻奈普汀”是本次修订中明确新增的受管制物质。
- 维持并细化对吸引未成年人及伪装产品的禁令:
- 新法案继续禁止销售那些通过卡通形象、模仿流行商标、名人代言、类似食品(如糖果或果汁)外观等方式吸引未成年人的电子烟产品。
- 同时,也继续禁止销售那些产品形状或设计伪装成日常用品(如学习用品、电子产品配件、化妆品、玩具等)的电子烟产品。
得州立法预算委员会的财政说明指出,将违法行为提升至A级轻罪可能会增加罚款收入,但具体数额尚无法确定。预计该法案对州惩教人口或资源需求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两个至上2Firsts注意到,法案修订后与田纳西州近期通过的“电子烟目录法案(SB 763号法案)”存在一定相似性。
田纳西州的SB 763号法案将建立电子烟产品市场授权(PMTA)目录制度,并首次对电子烟产品征收批发税。SB 763号法案对电子烟的成分来源做出限制,该法案规定制造商须声明雾化产品中的“可消耗物质”系在FDA注册的美国工厂加工或混合,且不得来自“敌对国家”。
本次得州修订后的法案也意味着,如果最后该版本经州长签署,得州将允许销售填充美国产电子烟油的中国产电子烟设备。
目前,该法案还在“Governor Action”(州长行动)阶段,州长行动是法案能否最终成为法律的关键一步。按照美国法律,主要的州长行动包括:
签署法案(Sign the bill):如果州长同意该法案,他/她会在法案上签字,法案随后会在指定的生效日期成为法律。这是最常见的使法案成为法律的方式。
否决法案(Veto the bill):如果州长不同意该法案,他/她可以选择否决该法案。否决通常意味着法案不会成为法律。
- 立法机构有机会以绝对多数票(例如三分之二的票数)推翻州长的否决,从而使法案在没有州长同意的情况下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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