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看点:
执法与禁令: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Rospotrebnadzor)根据总检察院指示检查发现,多家电商销售中国 HQD 品牌的电子烟和能量饮料;监管部门认定此举违反禁止刺激消费含尼古丁产品的法律,并向电商平台下达停售指令。
涉事企业:HQD 在俄罗斯的权利持有人为 АО «Meridian-Trade»,其业务涵盖电子烟与饮料销售;2024 年公司营收达 14.3 亿卢布,目前将面临额外调查。
法律与舆论分歧:社会团体与律师认为,该公司利用饮料品牌间接推广电子烟,诱导消费,应予严惩甚至暂停营业。
公司回应:Meridian-Trade 表示,目前并无 HQD Energy 禁售令,禁令须经法院裁定,公司尚未收到判决;公司称商标混淆判定仅限于同类商品,不禁止不同分类使用相似商标;若法院判定违规,公司愿遵守并考虑对饮料产品进行品牌重塑。
【两个至上2Firsts快讯】据俄罗斯《消息报》在8月11日报道,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Rospotrebnadzor)已禁止销售使用同一品牌生产的电子烟和能量饮料。
根据应俄罗斯总检察长办公室要求开展的检查结果,销售HQD 品牌电子烟和能量饮料的在线商店已收到相关禁令。活动人士认为,将同一品牌的能量饮料与电子烟捆绑推广,违反了禁止刺激含尼古丁产品消费的规定。

在俄罗斯,能量饮料与电子烟将不得再以同一品牌进行销售,因为这种交易模式违反了《关于保护公民健康免受环境烟草烟雾、烟草消费或含尼古丁产品消费影响》(Об охране здоровья граждан от воздействия окружающего табачного дыма, последствий потребления табака или потребления никотинсодержащей продукции)的法律条款。
据《消息报》报道,此次检查的起因是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Rospotrebnadzor)公众委员会主席奥列格·帕夫洛夫(Oleg Pavlov)的申诉。涉事的是中国品牌 HQD,其在俄罗斯的权利持有人为 АО “Meridian-Trade” 公司。
该公司同时销售电子烟和饮料,这一点已通过其官方网站上的信息及用于批发订购的统一联系方式得到证实。根据 SPARK-Interfax 的数据,该公司在 2024 年的营业收入为 14.3 亿卢布(约1797万美元)。
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在回复中表示:
“以电子烟品牌 HQD 销售非酒精性滋补(能量)饮料,不符合联邦法律中关于禁止销售和推广含尼古丁产品消费的要求。具体而言,是通过在非烟草制品和非含尼古丁产品的生产中使用该商标,以及对此类商品进行批发和零售的行为。”
载有上述结论的禁令已发送至各网站,且将对 “子午线贸易” 股份公司本身展开进一步检查。
奥列格・帕夫洛夫解释道:“我们要求尽快将这些商品下架。经销商的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的,因为他们借助能量饮料来诱导甚至教唆(包括年轻人在内的人群)使用电子烟。”
《消息报》向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发出请求,请其就商品下架时间发表评论。
同一品牌涉足不同产品
含尼古丁产品行业联盟(CIPNI)不同意对该法律的这种解读。该联盟主任格尔曼・卢卡绍夫(German Lukashov)认为,同一品牌用于不同产品并无不妥,因为这能让企业对产品质量作出保障。
他表示:
“监管部门作出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解读,因为他们在职责范围内需要发出警告和处以罚款。这针对的是一个遵守所有法律要求、‘光明正大地’经营合法商品且毫不隐瞒的市场参与者。”
与此同时,律师和公益人士认为,违规行为显而易见。律师安东・涅兹韦茨基(Anton Nedzvetsky)表示,经销商公司无权将同一商标用于能量饮料和电子烟,因为法律明确禁止此类产品的批发和零售。
全俄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盟主席帕维尔・沙普金(Pavel Shapkin)称这种情况是 “令人震惊的案例”。他认为,当涉及到卷烟时,根本谈不上质量保障。
他说:“众所周知,卷烟危害健康,而称危害性更大的电子烟为高质量产品,简直是无稽之谈。”
他认为,重要的是该公司不得逃避责任,且应受到严厉处罚,包括在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前暂时停业。
该公司可能会因违反《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 14.3.1 条(“赞助烟草或含尼古丁产品,广告和推销烟草、烟草制品、烟草制品、含尼古丁产品、含尼古丁产品消费设备或水烟”),而承担法律责任,面临最高 15 万卢布(约1884美元)的罚款。
“Meridian Trade” 公司在报道发布后表示,目前对 HQD Energy 产品的销售并没有禁令。禁令只能由法院裁定,而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法院裁决,新闻处补充道。
同时,公司指出,根据 2006 年 3 月 13 日颁布的《广告法》(联邦法第 38-ФЗ 号)第 5 条第 2 款第 3 项的规定,“相似到足以引起混淆的商标” 评判仅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法律并不禁止两个相似的商标存在于不同的尼斯分类(МКТУ)类别中。
“然而,如果法院裁定这些商标确实相似到足以引起混淆,那么 АО ‘Meridian Trade’ 将遵守该裁决,并准备对其饮料产品进行品牌重塑,因为这些产品在市场上已经占据了相当的份额。”公司方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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