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至上App
全球领先的雾化科技媒体和智库
下载App
App内打开
中文站
中文站
英文站 - English
西语站 - Spanish
俄罗斯站 - русский язык
下载APP
扫码下载
两个至上APP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04-25
2022-04-25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国监督抽查。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

 

第四条  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费用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生产企业、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随机确定抽查产品对象。同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企业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的产品(以下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过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复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或有关质量维权、举报等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

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抽查实施前,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工作安排。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并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

 

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方式将监督抽查工作安排有关内容告知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

(二)转包或分包工作任务;

(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电子烟生产企业签订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牌匾等;

(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

(七)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一条  抽样地点一般在批发企业销售物流仓库、零售网点或生产企业成品库。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复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的监督抽查,应重点在生产企业抽样。

 

第十二条  抽样地点和抽样人员由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抽样前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等。

 

第十三条  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出示抽样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应按照监督抽查方案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自行抽样。购买样品的价格以生产或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抽样人员发现涉嫌违反电子烟管理有关规定并对抽样造成影响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暂停抽样,并立即报告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签字(盖章)。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拒绝签字(盖章)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

 

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字(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抽取的样品、抽样文书以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携带或寄送至承担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不得由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代行实施。携带或寄送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或者发现样品的生产企业、销售者违反电子烟管理有关规定并对检验造成影响的,检测机构应如实记录并终止检验,及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终止检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验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对检验结果及有关过程数据负责,对检验结果汇总分析形成工作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发现有不合格产品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情况书面告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同时,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处理并报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对样品真实性、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应当自抽样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被抽样生产企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产品情况书面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处理、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认可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样品真实性、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销售者。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提出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复检申请的生产企业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

 

第二十五条  提出复检申请的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第二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遵循便捷高效原则确定复检机构。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二十七条  初检机构应当自复检机构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备用样品移交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第二十八条  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用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督抽查方案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二十九条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申请的生产企业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书面通知提出复检申请的生产企业。复检结论合格的,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发布复检合格信息。

第六章  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分析、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督抽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由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监督抽查结果中有检验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立即停止交易同一产品。

 

第三十三条  对检验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者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第三十四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后,立即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召回及相关销售者产生的损失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三十五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60日内,对不合格产品予以改正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对只因标志或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向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并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后,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恢复交易同一产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可以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第三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复查申请,自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75日内按照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对改正后的产品进行复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复查申请的生产企业。

复查所需样品由提出复查申请的生产企业无偿提供。除为提供复查所需样品外,提出复查申请的生产企业在经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同一产品。

提出复查申请的生产企业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前述异议处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公开并及时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复查结果。复查合格的,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恢复交易同一产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可以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第三十八条  逾期不申请或者以明示方式表示不申请复查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终止交易同一产品。

 

第三十九条  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或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相关生产企业、销售者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

 

第四十条  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中含有违法添加物质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产品不合格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监督抽查等信息纳入电子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从业规定开展工作;有违反情况的,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出口电子烟产品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抽样、检验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结果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2.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INTER-TABACVAPE FAIR 2025世界电子烟展会以合规驱动全球化发展——2Firsts 合规解决方案
推荐阅读
巴基斯坦法院批警方突袭电子烟商家:未立法前不得执法
巴基斯坦法院批警方突袭电子烟商家:未立法前不得执法
巴基斯坦拉合尔高等法院驳回100余份电子烟经销商请愿书,裁定在正式立法前不得采取执法行动。法院强调宪法保障经商权利,质疑警方在缺乏法律依据下的突袭行为。
资讯
07-03
英国爱丁堡一次性电子烟禁令实施后 非法销售现象仍存
英国爱丁堡一次性电子烟禁令实施后 非法销售现象仍存
英国苏格兰爱丁堡实施一次性电子烟禁令后,本地民主报道服务发现仍有商店公开销售非法电子烟。尽管政府已明确禁令,但部分店主声称顾客偏好旧产品口味,且补充产品难以获得。贸易标准团队因资源不足面临执法挑战,呼吁更多支持以有效执行禁令。
资讯
07-16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
2025年6月1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详细说明了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办事须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办事须知、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事须知。
国内
06-16 ·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产品|4万口抽吸口数+四级可调输出模式 VOZOL推两款电子烟新品
产品|4万口抽吸口数+四级可调输出模式 VOZOL推两款电子烟新品
VOZOL品牌官网上线VISTA 40K和STAR 40K两款电子烟新品,此前已在2025迪拜展亮相。产品以4万口抽吸口数、1000mAh电池,“量化”口味描述为特点,同时搭载显示屏及S.i.L.C. Tech双网线圈,已在英国经销商网站VapeSourcing、Vape Cave上线。
产品
07-10
越南禁止加热烟草生产 KT&G供应商撤离至别国
越南禁止加热烟草生产 KT&G供应商撤离至别国
因越南禁售加热烟草,韩国 ITM Semiconductor 和 Elentec 将越南生产设施迁走。两企业为 KT&G 供货,迁址后增长点转向烟弹销售,KT&G 计划推 Hybrid 产品促烟弹需求。
资讯
07-10
荷兰多家医疗机构联合要求社媒平台Snapchat 打击电子烟销售内容
荷兰多家医疗机构联合要求社媒平台Snapchat 打击电子烟销售内容
多个荷兰医疗与公共健康机构联名致信 Snapchat,要求其加强打击平台上的电子烟推广,保护青少年免受尼古丁成瘾影响。如14天内未见改进,将提交正式投诉。
资讯
06-12
对话Lost Vape:开放式电子烟加速“上屏”,自有工厂成“压舱石”
对话Lost Vape:开放式电子烟加速“上屏”,自有工厂成“压舱石”
Lost Vape展位负责人Merry阐述了公司如何通过推出紧跟行业“大屏化”趋势的新品、并依托其自有工厂来保障品控与研发,以应对全球监管趋严与市场竞争加剧的行业挑战。
国际
06-24
泰国官员会晤世卫秘书长 讨论电子烟危害与治理对策
泰国官员会晤世卫秘书长 讨论电子烟危害与治理对策
在第九届联合国贸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会议期间,泰国总理办公室部长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秘书长会见了世卫组织秘书长,重点讨论了电子烟对儿童和青少年健康的威胁,并探讨了合作方案。世卫组织秘书长高度评价泰国的公共卫生体系,并指出电子烟厂商正通过多种口味和设计吸引青少年,导致青少年使用电子烟的比例不断上升。泰国政府表示将采取措施打击电子烟的使用,并在学校开展宣传活动,提高青少年对电子烟危害的认识。
资讯
07-17
英美烟草2025上半年交易更新:Velo销量份额达29.7%,Vuse收入下降 15%,glo Hilo将加速拓展至其他国家
英美烟草2025上半年交易更新:Velo销量份额达29.7%,Vuse收入下降 15%,glo Hilo将加速拓展至其他国家
英美烟草(BAT)发布2025年上半年交易更新,营收表现略超先前预期,预计全年营收增长1-2%,调整后营运利润增长1.5%-2.5%。其中,现代口含产品Velo持续领跑新兴市场,销量份额在主要市场增长至29.7%;美国市场表现尤为亮眼,收入实现三位数增长。加热烟草产品glo Hilo在塞尔维亚试点转化率翻倍,下半年将在核心市场加速部署。电子烟Vuse仍受美加非法产品冲击,上半年预计收入下滑约15%,但新高端产品Vuse Ultra预计将在下半年提振业绩。
市场
06-03
图集|2025迪拜电子烟展正式开幕,300+新型烟草品牌齐聚亮相
图集|2025迪拜电子烟展正式开幕,300+新型烟草品牌齐聚亮相
2025 迪拜电子烟展于 6 月 18 日正式开幕,300+ 家全球企业参展。2Firsts 作为官方合作媒体,第三次深入现场报道,聚焦展会动态、产业趋势与品牌亮点,并带来独家图集,直击展会一线盛况。
国际
06-18
温馨提示
本网站仅供产业从业者、研究者等专业人士访问。无关人员请勿进入!
未成年人禁止访问!
确认我已满21周岁
我未满21周岁
本网站不包含任何烟草、电子烟产品广告、销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