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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授权“两个至上”首发。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文章标题和编者按为“两个至上”编辑加工。文章内容请以作者原文为准。
作者简介:
李敏,自2004年起从事烟草技术、市场观察类工作,烟草工程中级职称。
编者按:
5月1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为了更深入的理解政策,“两个至上”邀请对有多年烟草技术经验的李敏专家,分析《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内容,本篇文章主要围绕《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中的警语进行解读。
一、警语标在哪里
第一条的“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烟及其销售包装”和第二条的“电子烟及其销售包装上应标注警语”,都有一个“及”字。“及”是连词,意为“和”、“跟”、“and”。也就是说,不仅“其销售包装”要标警语,“电子烟”本身也要标警语。
什么是电子烟呢?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单卖烟弹,要在烟弹上标警语,也要在烟弹的销售包装上标警语。
单卖烟具,要在烟具上标警语,也要在烟具的销售包装上标警语。
卖烟弹与烟具组合产品,要在组合产品上标警语,也要在组合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标警语。
烟弹、烟具要标警语,与《电子烟》国标的7.1.2 b)、7.1.2 c)、7.1.1 e)是吻合的。
二、警语的内容
2016年10月起,国内销售的卷烟警语内容为以下三组。
第一组:(上部需标注“本公司提示”)吸烟有害健康 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二组:尽早戒烟有益健康 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第三组:劝阻青少年吸烟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本次电子烟的警语内容,仅将卷烟警语里6个“烟”中的5个,直接替换成了“电子烟”。所以二者内容基本是一致的。
唯一未替换成“电子烟”的“烟”字,是“禁烟场所”。可见禁烟场所是将烟和电子烟一起禁,没有设专门的“禁电子烟场所”。
三、警语的具体位置
根据第四条,第一组警语应在正面(主要可见面)固定使用,第二组、第三组警语在背面轮换使用。对于仅有一个主要可见面的,第一组警语应固定使用,
第二组、第三组警语在同一面内轮换使用。
“主要可见面”的表述相当严谨,避免了警语印刷在正面,但终端陈列时展示侧面的情况(见附图,韩国市场的这款卷烟,正面和背面按规定印有警示图,但在终端展示的却是10个盒子侧面共同拼成的漂亮图案)。
据此,消费者见到哪个面,哪个就是可见面;商家主要给消费者见到哪个面,哪个就是主要可见面。


“仅有一个主要可见面的”,应该是指球体的球面、圆柱体的侧面等特殊情况。
四、《规定》高于《国标》
根据第七条,标注方式应为直接印刷(制)、不可粘贴,并应具有一定的耐久性,确保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持清晰可辨。
而《电子烟》国标的7.1.3的要求是“产品标志(注:含警语)因体积、形状、
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明的,应在销售包装上标明”。
可以看出《规定》高于《国标》。《规定》中不存在“不能标明警语”的例外情况,不管电子烟及其销售包装的体积、形状、材质、功能如何,都应直接印刷(制),并确保正常使用下的清晰可辨。
五、警语区的字号
根据第七条,警语区所在面面积≥48.0cm2的,警语区内文字字体高度应≥4.5mm,且文字占警语区面积比例≥13.3%;面积<48.0cm2的,警语区内
文字字体高度应≥2.0mm,且文字占警语区面积比例≥28.9%
48.0cm2,其实就是84mm标准圆周卷烟的20支普通硬盒包装的正面(或背面)面积。
因此,电子烟或电子烟销售包装的“主要可见面”,比卷烟盒子正面还大的,字号就要4.5mm起;比卷烟盒子正面小的,字号就是2mm起。
经计算,有以下两点:
1、“本公司提示 吸电子烟有害健康 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电子烟”一共是24个字,每个字按4.5mm×4.5mm计,总面积为4.86cm2,占48cm2的10.1%,未达13.3%。因此实际印刷的字体高度可能要更大,或者文字面积的算法需要考虑字间距。
2、同样是“本公司提示 吸电子烟有害健康 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电子烟”,每个字按2.0mm×2.0mm计,总面积为0.96cm2。因此0.96cm2是“烟弹主要可见面”的设计下限。
如果想做得更小,将无法容纳警语(目前常规尺寸固态电子烟弹的圆柱体表面积接近10cm2,雾化烟弹的主要可见面大约有8cm2,足以按规定印刷警语)。
六、禁止使用误导性和诱导性语言
根据第九条,电子烟及其销售包装、内包装、标志和产品说明书中,禁止使用“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减害、戒烟、替代、高品质、性能提升、过瘾、不伤身”等有关功效用语,“淡味、超淡味、柔和、低焦油、无焦油、低烟碱”等有关品质用语,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用语等。
其中一部分词禁用是对标卷烟的。按照烟草行业标准YC/T 200-2006《卷烟名称编制规则》4.3.6,“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功效用语,“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品质用语,以及“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极品、最佳、金牌、御品、贡品、国优、高级、金奖”等用语都是不能使用的。
卷烟禁用词范围之外的电子烟禁用词,可分以下三种:
1、按卷烟禁用逻辑,可推断出电子烟应禁止的。例如“无焦油”,虽然电子烟确实没有焦油(焦油需燃烧才会产生),但电子烟同样有害,而“无焦油”一词的受众有可能会将其理解成“无危害”导致无节制地使用,因此应禁。
2、新赛道之下,个人觉得存在争议的。例如“高品质”、“性能提升”,作为传统卷烟,确实难以定量证明其品质和性能如何;但电子烟(尤其是烟具)是电子产品,电池的续航、芯片的功能,都是可以准确检测并比较其品质和性能的。连打火机都能升级换代,烟具的说明书不能表述“高品质”、“性能提升”,似存争议。
3、无法精确评判的。特指“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用语”,这类用语该禁,但需要像“功效用语”一样枚举出“保健、疗效”之类的实例词,否则单凭“诱导”和“调味”,各人理解的尺度存在巨大的偏差。例如某烟弹在说明书里写到“本产品严格遵守《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口味为烟草口味”,但跳出
一位未成年来说“我很向往烟草口味”,算不算诱导?又例如某烟弹按《电子烟》国标7.1.1 a)标明雾化物成分清单,内有4%的柠檬油(附录A第92号添加剂,最大允许使用量5%),但跳出一位未成年来说“我很期待柠檬油的味道”,算不算调味?再例如卷烟和电子烟都有直接用水果当品牌名的,这诱导性就更说不清楚了……
误导性和诱导性语言禁令下,电子烟需要从头做起。从自由放飞到戴着镣铐跳舞,“参照卷烟”或许是较为稳妥的一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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