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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正式发布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2022-05-19
2022-05-19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正式发布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许可证数量共1520张。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重庆市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数量管理、科学规划、规范有序的布局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行政区域内各区(县、自治县)、街道(镇、乡)电子烟零售点指导数量。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每年对全市上一年度的发证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全市电子烟零售点指导数量,于当年7月15日前通过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外网等适当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照原指导数量办理。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应当以指导数量为上限,依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达到指导数量上限的,不予增设电子烟零售点。

 

第九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条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一条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及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

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及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十)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十一)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报刊亭)、集装箱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十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或住所的一部分(如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等),车库或其他无法独立的区域;

 

(十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等有易燃易爆物品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

 

(十四)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内部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十五)政府禁止或不宜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医院内部等;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以下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一)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二)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卫生、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装潢装饰、家具家电、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美妆美发、修理修配、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金融证券、金银珠宝、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彩票站、酒吧、台球厅、网吧、游戏室、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三)经营场所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四)经营场所内缺乏电子烟产品独立仓储和安全保障措施的;  

 

(五)未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六)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等实际商品展卖的经营场所;  

 

(七)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第十三条  各电子烟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0米。

 

第十四条  经当地烟草专卖局核实,在2021年11月10日前“既存”的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在2022年9月30日前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第十三条所称间距限制。

 

“既存”的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且门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二)营业执照登记状态为“存续”且注册日期在2021年11月10日前;

 

(三)在2021年11月10日前实际开展电子烟零售业务;

 

(四)在电子烟信息报送系统中完成主体信息申报,且通过当地烟草专卖局实地核查认定。

 

“既存”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持证人未发生变化,但申请办证地址与申报主体信息时核实的经营地址不一致,若前后两个经营地址均在同一区(县、自治县)内,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电子烟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电子烟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零售点间距由当地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实地测量确定。

 

零售点间距测量时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间距标准。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出(入)口50米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上述场所出(入)口与申请新办证经营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

 

测量线路跨越道路若遇封闭路段、隔离带等情形,应当沿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道路进行测量。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内”、“前”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重庆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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