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至上原创】4月12日,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网站发布《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该份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烟草制品”,从而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内。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纳入控烟
两个至上阅读意见稿发现,在此版意见稿的第七章(附则)“有关定义”中。
对吸烟定义为:“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烟草制品。
对烟草制品定义为: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电子烟。
对电子烟定义为: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禁止吸烟场所
条例规定下列十类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培训、活动服务的机构、场所的室外区域;
-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 (三)主要为孕妇、儿童、老人提供服务的民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活动中心、游乐场所等公众场所的室外区域;
- (四)医疗卫生机构、文博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他室外区域;
-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比赛赛场区域;
- (六)公共交通运输站楼的行人出入口处五米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 (七)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和室外购票区域;
- (八)海滨沙滩、海滨浴场、情侣路沿线绿道及人行道;
- (九)市、区人民政府在举办大型活动时,根据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 (十)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最高罚款500元
意见稿细则规定,如果违法该条例在室内公共场所和10类室外公共场所吸烟,将被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违者最高罚款500元。
公民可行使三种控烟权利
意见稿中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人立即停止吸烟。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在本市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发现吸烟违法行为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 (二)向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
- (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此外,意见稿还对利用网络贩售电子烟等行为提出了处罚标准。
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或孕妇出售烟草制品或电子烟,或者使用自动售卖设备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和电子烟,或者在禁止范围内设置销售网点的,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意见稿已经历20余次修改
据两个至上了解,本版的意见稿是在2985份回收问卷的基础上,经过 20 余次修改,然后公开征求意见。珠海于1995年在全国率先出台《珠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997年被评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并在2002年实施的《珠海经济特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再次明确公共场所控烟要求,该条例于2019年废止,此后珠海市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方面没有执法依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5月12日止。
参考文献:
【1】关于公开征求《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及意见征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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