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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敏,自2004年起从事烟草技术、市场观察类工作,烟草工程中级职称。
编者按:
4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其中第三条指出:电子烟烟弹、烟具、一次性电子烟及套装数量统计均以“个”“万个”“亿个”为基本计量单位——这里的个、万个、亿个,这也代表着电子烟终于拥有了政策计量单位。为了更深入的理解政策,“两个至上”邀请对有多年烟草技术经验的李敏专家,分析《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内容,本篇文章主要围绕《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中的计量单位进行解读。
电子烟终于拥有了“政策计量单位”
烟草制品的计量单位通常有两种,一种是销售计量单位,另一种是政策计量单位。
销售计量单位多用于零售。卷烟的销售计量单位是“包”或“条”,我们经常能在烟店见到“老板,来1包利群”、“老板,我要2条329”的场景。
而政策计量单位用于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卷烟的政策计量单位主要是“支”和“箱”(注)。这两个单位鲜有消费者使用,甚至“箱”几乎不为消费者所知晓,烟店里不会出现“老板,来32支家园小熊猫”或“老板,我要0.012箱芙蓉王”的场景,但体制内的大量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它们的基础上的,如:
国内邮政寄递卷烟,每人每次限400支;
入境免税携带卷烟,每人每次限400支;
国内跨地市携带卷烟,每人每次限10000支;
曾经的“天价烟限令”,零售价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
生产企业受控制的包装成本是XXX元/箱;
调拨环节的从量消费税是150元/箱;
批发企业拿到的销售计划是XX万箱;
烟草行业汇报业绩,更是言必称销量XXXX万箱、单箱结构XXXXX元、单箱税
利XXXXX元、生产/配送效率是XXX箱/人……
电子烟的销售计量单位早就有了,如盒、颗、套、瓶、毫升、支,但政策计量单位直到4月25日才由《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明确。在这之前,很多措施是无法落地的。例如安徽池州的公安和烟草4月2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涉烟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提到:根据举报,查获电子烟的,按20元/条的标准支付举报费。实际执行中如查获若干颗烟弹、若干瓶烟油,是没有办法按条支付举报奖励的。
好在《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第三条及时指出:电子烟烟弹、烟具、一次性电子烟及套装数量统计均以“个”“万个”“亿个”为基本计量单位——这里的个、万个、亿个,就代表着电子烟终于拥有了政策计量单位。
往小了说,接下来电子烟的邮政寄递、入境携带、跨地市携带、超限销售等行为,大概率受到“不得超过XX个”的明确约束。参照卷烟,按“支”设限之后,就没有再限制烟丝重量、烟碱总含量、货值等(前提是合标合规)。
往大了说,电子烟的产销指标、结构、消费税、考核等管理,也都很可能围绕“万个”、“亿个”而设置和开展。参照卷烟,确定了按“箱“纳税之后,就不会按焦油量、烟气烟碱量、烟支尺寸计税。
政策计量单位的落地,为各项管理制度的进一步细化、量化提供了条件。接下来,猜测各地主管部门要关心这个换算公式了:销售/配送/打假多少个电子烟=销售/配送/打假1箱卷烟?
备注:卷烟的“件”、“条”、“包”也是政策计量单位,如非法运输超100件处以没收、无批发许可证不得一次销售50条以上,等。但它们没有“支”和“箱”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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