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至上转载自国家烟草专卖局】(阅读原文)
一、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的申请和办理。
注:出口电子烟产品的备案,按照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发布的《电子烟出口备案须知》等规定办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第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第十九条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3.《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国烟法〔2024〕120号)。
三、受理机构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四、技术审评机构
技术审评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评机构)实施。
五、办理渠道
内销电子烟产品的技术审评通过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办理,网址:https://dzyjssp.tobacco.gov.cn/。
注:出口电子烟产品的备案通过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办理,网址:https://ecig.cn/。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为所申请电子烟产品的商标权人;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已有可销规格数量应符合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
5.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标权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或代理商向属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为境外商标权人办理申请的,应当符合前款第1、3、5项的条件。
(二)申请产品条件
1.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2.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3.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内含烟弹与烟具及其匹配组合应均为已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
七、申请资料
(一)境内销售电子烟产品
申请境内销售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下列资料:
1.产品的基础信息;
2.产品的商标注册证;
3.产品包装及外观设计图;
4.产品内附说明书样稿;
5.产品描述报告;
6.产品配方与原材料报告;
7.与安全性有关的关键生产工艺说明;
8.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检验检测报告;
9.产品安全性评估或论证报告;
10.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11.其他相关资料。
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内含烟弹与烟具及其匹配组合应均为已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仅需提交前款规定的第1至4项资料。
进口电子烟产品除前款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供所在国(地区)的获准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材料。
收到申请后,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资料的线上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纸质资料和实物样品邮寄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收到邮寄通知书后,应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与申请资料相一致的技术审评纸质资料和实物样品。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和申请材料参考模板见附件1和附件2。
技术审评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正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完成补正。
(二)补充说明
1.全新产品申请应按照附件1.1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同系列产品(仅产品外观不同、或包装外观不同、或盒装单元内产品数量不同,其余特征参数完全一致,风味和质量安全不变的同款型产品)的其他申请,可采用“新增已有系列产品”的通道,按照附件1.2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评申请。
2.新增全新烟弹或烟具产品的申请时,需填报与其适配的产品。适配产品可选择自有产品适配产品列表中产品和/或待申请的新产品。选择非自有产品作为适配产品时,还需上传该产品被许可适配的授权书。
3.为境外商标权人办理技术审评申请的,需提供双方签章的委托协议书(其中包括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境内设立的机构或代理商办理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名称及授权时限等)。
4.产品设计(包括外观、结构、配方、原材料等)发生变化,需重新登录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审评通过后,方能上市销售。
对于已过审产品的非关键部件改造,如具有密封、固定功能部件的材质、颜色、尺寸等的变化,产品特征风味及质量安全与原产品实质性等同,企业可采用“实质性等同审评”通道申报。该通道适用于以下两类情形:一是因电子烟国标及其相关引用标准变化导致的产品改造;二是企业因相关部件供应商注销或停业等需对产品进行必要改造,该通道可作为救济措施,具体要求为:1)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可有1次机会,且改造项不得超过3项;2)申请理由依据应充分合理,并提供必要性的证明资料。“实质性等同审评”按照附件1.3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评申请。若“实质性等同审评”不通过,改造后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若产品改造可能导致产品特征风味或质量安全发生变化,如产品配方、气溶胶产生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雾化原理、雾化结构设计和材质)等,或改造项超过3项,则须按照“全新产品”通道申请技术审评。
5.涉及商标转让的,提供商标注册证的同时,需提交商标转让的证明文件。
6.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引用标准发生变化时,技术审评机构提出备案要求,申请人应按照附件1.4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对已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进行备案。若备案审查不通过,企业可对产品进行合规性改造后,提交“实质性等同审评”申请。
7.变更申请人注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包装和产品说明书等其他事项,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提报要求
1.申请人应按照管理系统填报说明和信息提示的要求,规范完整填写、上报各项申请资料;
2.申请资料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当与申请人主体账号注册信息一致(代理申请的除外),申请资料中同一内容的填写应前后一致,加盖的公章或印章应与对应的主体一致;
3.上传的附件资料应清晰易识别,并与原件一致;
4.线下邮寄的纸质资料和实物样品应当与线上提交的资料保持一致;
5.申请资料中的申报信息及附件等,均应为规范的中文,确需使用外文的除外。
九、申请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具体技术审评工作流程见附件3。

十一、办理时限
线上审查:收到申请后8个工作日;
技术审评:形式审查合格后60个工作日。
复核检验、现场核查、补充证据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十二、办理结果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纳入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定期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自申请提交之日起,申请人可通过管理系统查询申请办理的状态和结果。
十三、禁止性要求
属于以下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其技术审评申请:
1.不属于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范畴的;
2.提交重复或错误申请的;
3.通过申请信息持续无法联系到申请人达到五个工作日以上的;
4.补正不符合要求的;
5.属于《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情形的;
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十四、产品上市前确认
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纳入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前,应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相应实物样品确认。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六、特别说明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属于本须知中所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附件1.1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全新产品)
附件1.3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实质性等同审评)
附件2.3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申请材料参考模板(实质性等同审评)
请点击“原文链接”查看附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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