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局根据违反《广告法》第5条第3款第1项、第7条第8款的特征成立案件,并作出了决定。 反垄断局认定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要求。
【两个至上快讯】据Mosreg Today 8月2日报道,日前,莫斯科地区联邦反垄断局收到了一位群众关于在交通工具上放置电子烟广告的申诉。
在审查申诉的结果后,反垄断局根据违反《广告法》第5条第3款第1项、第7条第8款的特征成立案件,并作出了决定。 反垄断局认定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要求。
该决定成为追究个体企业家行政责任的基础。根据《行政违法法典》第14.3.1条第4款规定,《广告法》第7条第8款,不允许烟草、烟草制品、烟草制品、含尼古丁产品、吸烟配件,包括烟斗、卷烟纸、打火机以及用于消费含尼古丁产品的设备、水烟的广告。
根据《行政违法法典》第14.3.1条第4款,广告商、广告生产商或广告传播者违反烟草、烟草制品、烟草制品、含尼古丁产品、吸烟配件、用于消费含尼古丁产品的设备或水烟的广告禁令,将对公民处以3000至4000卢布的行政罚款;对官员处以10000至25000卢布;对法人处以150000至600000卢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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