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的《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烟草制品的免税限量标准为:进境旅客,卷烟(含加热卷烟)400支;电子烟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毫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两个至上转载自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的《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烟草制品的免税限量标准为:进境旅客,卷烟(含加热卷烟)400支,或者雪茄20支,或者烟丝500克;电子烟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毫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卷烟(含加热卷烟)200支,或者雪茄10支,或者烟丝25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毫升。经常出入境人员,卷烟(含加热卷烟)40支,或者雪茄2支,或者烟丝4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毫升;限一天一次。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
上述规定已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原文如下:《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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