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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公布“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470号(社会管理类145号)提案的答复”。全文如下:

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470号(社会管理类145号)提案的答复
就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所提出的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提案,我局答复如下:
一、加强电子烟监管立法,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规范化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条例中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
2022年3月11日,我局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关于烟草监管的系列要求,对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禁止在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等作出系列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2022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明确规定电子烟产品特征风味不应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为防范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提供科学技术标准。在此基础上,我国全面形成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为基础、以《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为重点、以多份政策性文件为支撑的“1+2+N”电子烟监管制度体系,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加强电子烟监管执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18年8月,我局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2019年11月,两部门再次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我局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分别于2020年7月至9月、2021年6月至9月开展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2022年2月起,公安部、我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联合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理整治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严厉打击涉电子烟违法犯罪专项工作;2022年11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奶茶杯”“可乐罐”等隐形变异电子烟行动。2023年、2024年连续组织开展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在生产源头、流通渠道、零售市场等开展全面检查和清理整顿;2024年5月,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电子烟入侵中小学校园。联合公安部门成功侦破电子烟非法添加大麻素违禁成分(俗称“上头电子烟”)违法犯罪案件数百起,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推动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治理营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营造浓郁的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舆论氛围
组织召开政策吹风会和新闻记者见面会,向社会公众阐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决定》精神,依法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的坚定立场和政策导向。多次在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主动公开发声,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联合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积极开展电子烟法制教育和科普宣传“进校园”等活动,通过张贴标语、制作展板、签订倡议书、线上推送视频和信息、校园宣讲等方式,增强未成年人自觉树立识别抵制电子烟的思想意识。联合公安部门面向全国中学生开展网上电子烟问卷调查。制作发布“守护成长”系列公益短视频,全网播放量超过千万次,多家主流媒体转发并成为多地“开学第一课”播放的主要内容。制作“打击网络违法售电子烟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普法公益广告。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对电子烟监管相关工作加强宣传报道,持续营造加强电子烟监管的舆论氛围。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强化相关法律实施,完善监管政策,加强联合研判和协作配合,规范产业运行,强化市场监管,积极宣传引导,全面提升我国电子烟的综合监管效能,全力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
参考资料:
政协提案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1-09-14 来源: 中国政协网)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的提出一般有四种形式:一是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二是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三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四是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提案工作的基本程序为:提出—交办—承办—答复。提案提出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经过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承办提案的中国共产党有关部门、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等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并将办理复文直接寄交第一提案人,同时抄送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如提案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复文,可向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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