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至上编译自LAW STREET】第七巡回法院周一就Gripum, LLC针对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提起的案件中发表了意见。该意见由Wood法官、Hamilton法官和Kirsch撰写,裁定FDA没有随意拒绝原告的上市前烟草产品申请(PMTA)。
原告“制造和分发数百种调味烟油,用于电子烟设备。”2021年9月,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一份PMTA,他们试图将产品推向市场。FDA拒绝了他们的申请,声称原告Gripum没有按照《家庭吸烟预防和烟草控制法》(该法案)的要求,充分证明其产品上市的公共卫生益处。在得到被告拒绝后,原告请求法院审查FDA的决定。
根据《家庭吸烟预防和烟草控制法》,像原告这样的公司寻求销售新的烟草产品必须获得批准才能上市。如果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确定该产品不适合保护公众健康(适当性标准),则可能会拒绝申请。适当性标准由部长确定,考虑“对社会人口的风险和好处,包括烟草产品的使用者和非用户”。
FDA在拒绝原告的申请时解释说,他们需要提供“有力和可靠的证据......关于对成年吸烟者的潜在好处”。原告在上诉书中声称,FDA拒绝他们的申请是任意的,因为他们在拒绝申请之前没有表达可达到的标准,据称他们改变了证据标准,最后,他们没有对申请采取个性化的方法,而是适用了普遍的推定。
第七巡回法院裁定,FDA在判断原告的申请时符合法案原理。他们裁定,被告使用的标准直接来自该法案,这意味着可能不需要进一步的阐述。Wood法官、Hamilton法官和Kirsch法官还确定,FDA在要求原告等公司的标准和证据类型上是一致的。他们还否认了FDA的笼统推定,称该论点基于“对该机构的营销拒绝令和法定负担的可疑解读”。
第七巡回法院周一裁定,FDA拒绝申请不是任意的或不合理的,随后拒绝了Gripum的复审请求。Gripum在诉讼中由特劳特曼律师事务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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